参见上注,黄京平、彭辅顺文。
近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专门规定,及时通报、曝光个别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非法干扰行政审判、妨碍行政诉讼现象,这既是行政机关自我形象展示,更是推进法治的良性之举,有利于促进官民和谐平等,维护司法权威。社会管理的主旋律不再是管控,而是服务,现代行政的目的在于尊重、激励、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和社会组织的自治与创新,越来越多的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发挥着服务社会的作用,合目的性、合正义性正在稀释着传统单一的合法性,实质性审查正在逐步取代单纯的形式审查,法治社会也终将向善治社会迈进。
行政审判工作的创新,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判的自身特点决定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同时,互动联动必须依法进行,既不能在个案上拿原则做交易,也不能无视司法工作规律,更不能使人民群众产生误解和疑虑。在整个社会管理的大系统中,官民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行政审判调整官民关系,发挥特有的裁判职能,其本身构成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社会管理。从实践创新看,交流互动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另一方面,行政审判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对行政不作为判定履行职责等,有效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其负面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社会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总之,社会管理创新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内容,人民法院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需要结合自身职能的发挥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为了防止代表封建势力的普通法院干扰资产阶级政策推行,法国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了行政法院。
如果一审案件全部由中院提级审理,将导致367个中院行政审判庭审理13万件行政案件,32个高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近10万件二审案件(以上诉率70%计),以目前的行政审判力量和设在普通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无力承担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国际协会已拥有70多个会员国和30多个观察员国。但受制于行政干预,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渠道并不畅通,大量纠纷涌入信访渠道。行政法院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集中巡回审判,也可委托所在地基层法院收取案件材料,以减轻当事人负担。
行政法院设立后数量将比目前的人民法院有所减少,为避免给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带来不便,在行政法院的设置上需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案件数量、地域交通等因素。与目前近2万名行政审判人员相比,足以保证今后行政法院的人员编制问题。
海南省将市县级政府为被告案件提级管辖后,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原告胜诉率也得到了大大提升。较小的州(例如汉堡、不来梅、柏林等)只设一个初等行政法院,一些较大的州(如巴威略等州)设立了6—7个初等行政法院。关键在于社会必须对纠纷进行适当的调节,使纠纷不以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进行。第二,上提一级仍然没有突破行政区划、当地干预的影响。
设立行政法院,必须考虑可能出现的困难及其对策。依法行政的关键在基层,法院受理的起诉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以市、县、乡三级基层政府为被告的占到97%。高级行政法院和基层行政法院的设置同第一方案。鉴于专门法院种类较多,《人民法院组织法》采取了等外的列举方式,即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而且在相对集中管辖的情形下,由于管辖法院案件压力太大,不愿意受理案件的问题更加突出。上提一级的措施虽然使县政府作被告的案件归入中级法院管辖,但是中级法院的管辖是与地市级行政区划完全对应的。
因此,这项改革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将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我国澳门地区行政诉讼体系则分别为行政法院、中级普通法院和终审法院。
全国设立100个基层行政法院、7个高级行政法院和1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分院,以每个行政法院50名法官计算,共需5 400名法官。据广东信访部门统计,每年到省政府信访的约5万件,其中3万件左右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目前,行政法院系统由最高行政法院、8个行政上诉法院、42个行政法庭和和某些专门的行政法院(例如国家收容法法院)组成。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更能从体制层面,因此也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权难以监督行政权的问题,与现行做法相比,无疑更具有优越性。这些管辖改革措施是围绕行政管理区与司法管辖区适度分离的思路开展的,客观地讲,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在试行初期都取得了一些成效。在调研中,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批评说,人民群众对目前的行政审判体制已经基本丧失信心。
此外,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目前,德国行政法院已经成为与宪法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等并列的专门法院。
目前,行政案件占法院全部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由10年前的2%降到2012年的1.3%。2012年,行政案件上诉率为70.06%,而同期刑事案件上诉率为11.27%,民事案件上诉率28.51%,行政案件上诉率分别是刑事、民事的6.2倍、2.5倍。
第三,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节约行政审判队伍资源。此外,由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官员定期交流、案件发生地和管辖地的党委、政府、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干预成本较低等原因,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依旧深受影响,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当干预和司法不公问题。
例如,1998年韩国汉城行政法院审理之前受理行政案件1 000余件,当年就达到了7 422件,三年后则达到了11 696件的新高。法院已经成为行政案件的利益攸关方,法院不敢受理、不敢下判、违心下判的情况普遍存在,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机关难以有效监督。①福建省统计,2012年全省受理的非涉法涉诉信访纯案5.98万件中,其中未经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3.5万件,占58.6%,而全省当年一审行政案件仅为2 363件。总之,行政诉讼管辖权范围与行政区划相脱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政审判由于体制设计面临的严峻困难。
辖区较大的基层行政法院必要时可以设立派出法庭或者巡回法庭。过去10年,行政案件数量仅增长不过20%。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行政法院名义上属于行政系统。(二)构建良性的央地关系、强化对基层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求行政诉讼管辖权范围与行政区划相脱离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决策部署的统一实施,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将行政法院作为专门法院设置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不仅有充分的宪法依据,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制度为一元模式,审判权完全归属于司法机关,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专门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院虽然名义上属于行政系统,但其作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已经为上个世纪80年代宪法委员会的两个裁决所明确,不能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第三,关于行政法院人员是否需要增加的问题。第三,与行政机关的现有职能相互重叠。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并要求加快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
但是考虑到设立行政法院之后,地方干预的因素完全消失,司法公信也将大幅提升,上诉率将会呈现低位状态,高级行政法院的受案负担也基本能够承受。可以说,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敢依法裁判行政案件,不但导致法院矛盾化解者、纠纷裁决者身份逐步丧失,最终损害宪法、法律的权威,损害党和国家的权威。
但另一方面,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内在缺陷也日渐显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可取,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审判权专属于司法机关。
而在地市级人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地市人民政府往往是地方人大的举足轻重的代表团,也是主要的赞成票源。可以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